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茶叶包装标签中未标明"产品标准代号",商家受罚

发布时间: 2012/2/18 17:44:17

    昨日,从滨湖工商局获悉,近日该局太湖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,反映其在辖区一家超市购买的"茗宇茶叶"、"茗宇龙井碧螺春"共计三盒价值2340元茶叶,因包装标签中没有标明"产品标准代号",要求退货查处。

    接到举报后工商人员即前去了解情况。现场检查发现超市所经销的茶叶,包装标签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举报反映的标签没有标明"产品标准代号"的茶叶经该超市确认,是由无锡市一家茶叶公司向超市供货的,共计三盒,已经经销完毕。根据事实,工商部门对超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相关条款,作出给予消费者退货,补偿消费者5000元的决定;没收包装标签中未标明"产品标准代号"的茗宇茶叶1盒、"茗宇龙井碧螺春"茶叶2盒,并罚款2000元,上缴国库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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